印花稅署印花通告第02/2020號證券借用寬免–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根據(jù)《印花稅條例》第19(13)條,本通告旨在提醒證券借用人有責(zé)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記的「證券借用及借出協(xié)議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。2.證券借用人在下列情況下,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[表格第SBUL1號]申報,并須于上述日期后一個月內(nèi)提交。(甲)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;...
印花稅署
印花通告第 02/2020 號
證券借用寬免–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
根據(jù)《印花稅條例》第19(13)條,本通告旨在提醒證券借用人有責(zé)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記的「證券借用及借出協(xié)議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。
2. 證券借用人在下列情況下,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[表格第SBUL 1號]申報,并須于上述日期后一個月內(nèi)提交。
(甲) 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;或
(乙) 有從上次的報表期間結(jié)轉(zhuǎn)過來的未交收交易。
3. 請注意,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將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提交。根據(jù)《印花稅條例》第19(15)條,證券借用人如不遵從規(guī)定提交報表,可處第2級罰款,即港幣5,000元。
4.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,請致電2594 3159或2594 3164 與本署聯(lián)絡(luò)。
印花稅署
2020年7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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